周家庆:
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对你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市监检鉴结〔2023〕044122101号)、《检验报告》(NO.20311087)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东市监询通〔2023〕04412220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市监检鉴结〔2023〕044122101号)、《检验报告》(NO.20311087)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东市监询通〔2023〕044122201号),内容是:告知你检验鉴定结果为依据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根据馏程和凝点的结果,判定该样品属于车用柴油馏分;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和馏程结果均不满足0号车用柴油(VI)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为49.5℃,依据国家标准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 易燃液体》和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相关规定,判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你如对该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同时,通知你前来本局接受调查询问。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市监检鉴结〔2023〕044122101号)、《检验报告》(NO.20311087)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东市监询通〔2023〕0441222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莫刘江 陈景成 联系电话:(0769)88231121
联系地址: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116号
附件:1.附件1 (周家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docx
2.附件2 检验报告(NO.20311087)(无电子版).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