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盼盼:
本局依法对殷盼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09-10722号)。
因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09-1072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6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