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统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和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统计业务。
(二)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和建筑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和投资、消费、研发、创新、价格、人口、劳动力、收入、能源、碳排放等统计调查,组织开展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和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三)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资源环境、对外经济贸易、交通运输、邮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和体育、卫生和社会服务、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四)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和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制度,检查指导编制工作,汇总、审核、评估和提供相关部门的编制结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拓展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渠道和方式。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
(九)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十)协助地方管理省级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推动统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统计人才培养工作。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统计经费。
(十一)指导和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完善国家统计信息系统,推进电子统计台账建设,推动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现代化,指导地方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统计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
(十二)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开展统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一)完善全流程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压实各级统计机构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统计造假问题发现能力。加大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力度,推动统计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二)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完善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制度。深入开发利用普查调查数据,加强资源环境和民生领域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优化服务业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
(三)以数智化转型为引领,变革统计调查方式,构建现代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拓展政府统计数据来源。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智慧统计,提高统计工作效能和科学性。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国性基本情况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组织实施,公布国家统计数据,对部门统计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性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业务领域、事项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国家统计局设下列副司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政策研究室)。承担文电、会务、信息、督办、机要、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安全、保密、档案、外事、政务公开、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统计规划、计划和重大政策,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统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健全统计督察制度和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地方统计部门和国家调查队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工作机制,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推进统计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推进统计信用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案,组织拟订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拟订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协调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组织开展国民经济运行分析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做好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组织提供和发布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开展统计新闻宣传。组织推动统计信息共享。组织推动中国统计调查体系与相关国际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相衔接。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组织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组织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非金融交易)、资产负债表。承担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工作。组织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国情国力普查司。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规范协调全国普查区的划分,组织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普查数据质量。
(七)工业统计司。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八)生态环境和能源统计司。组织实施能源、碳排放等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等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能源、碳排放统计核算。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九)投资统计司。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和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服务业和消费统计司。组织实施服务业和消费市场等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对外经济贸易、交通运输、邮政、旅游等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一)人口和民生统计司。组织实施人口、劳动力、工资、居民收支、农民工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等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二)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组织实施社会、研发、创新和文化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和体育、卫生和社会服务、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三)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和农村发展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四)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组织实施价格、城市发展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检查评估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调查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统计人才培养工作。承办协管省级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有关事项。
(十六)财务司。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调查队的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会监督、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中央财政安排的统计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国家调查队党的建设、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0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68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统计督察专员职数6名,其中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为正司局级)。
第十条 国家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授权省级调查总队管理省以下各级调查队。国家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等工作。国家调查队承担地方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有关工作,省级调查总队按照国家统计局计划安排,组织本辖区内调查队监督评估地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并定期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调查总队,在15个副省级城市、333个市(地、州、盟)和887个县(市、区、旗)设调查队。国家统计局调查系统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统计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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