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锡元,性别:男,年龄:52岁。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社前村斗底111号。
你违反了城镇燃气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6〕第33 -00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马珍祖处购入液化石油气存放在租来的五菱牌小四轮汽车上,然后进行销售,经营场所面积约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4年修订)》序号11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殷耀和、刘亮钊 联系电话:0769-81859398
单位地址: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南路8号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