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33期)2026年第95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7号),涉及我市5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超盛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锅巴(香辣味)膨化食品”
(一)东莞超盛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锅巴(香辣味)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9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超盛供应链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超盛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米锅巴(香辣味)膨化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小米锅巴(香辣味)膨化食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6〕02-2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的“小米锅巴(香辣味)膨化食品”检验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
二、东莞市上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橘(砂糖桔)”
(一)东莞市上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橘(砂糖桔)”(购进日期为2026年1月7日),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 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上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上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橘(砂糖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橘 (砂糖桔)”的供应商证照、送货单据及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东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6〕02-1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的“橘(砂糖桔)”检验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导致的。
三、东莞市塘厦新汇佳豪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咸味花生米”
(一)东莞市塘厦新汇佳豪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 “咸味花生米”(生产日期为2025-10-01),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新汇佳豪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新汇佳豪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咸味花生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 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低,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咸味花生米”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 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6〕02-1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的“咸味花生米”检验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
四、东莞市塘厦美智饮食店采购的“筑竹笋”
(一)东莞市塘厦美智饮食店采购的“筑竹笋”(生产日期为2025-11-12),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美智饮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美智饮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筑竹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筑竹笋”的供应商证照、送货单据及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6〕02-1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的“筑竹笋”检验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
五、东莞市塘厦米粒聚点餐饮店采购的“辣椒”
(一)东莞市塘厦米粒聚点餐饮店采购的“辣椒”(购进日期2026-01-04),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米粒聚点餐饮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米粒聚点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辣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辣椒”的供应商证照、送货单据及检测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 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6〕02-2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的“辣椒”检验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