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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东市监塘撤字(2026)第021009A05号
来源:塘厦镇 发布日期:2026-10-12 收藏

  当事人:东莞市粤烨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RMDJ9F

  住所: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大坪村淡塘路1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月华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03日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6年04月30日对当事人涉嫌提 供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罗月华”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我局于2017年07月03日核准设立登记,于2026年04月30日被我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

  1.现场检查笔录、吊销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被我局依法吊销,且不在登记地址经营。

  2.罗月华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声明书》《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冒用罗月华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我局已对东莞市粤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RMDJ9F)   涉嫌冒名骗取商事登记进行公示。

  4.关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出具的《复函》证明罗月华被他人冒名开设虚假银行账户。

  5.业务号为1700556609的设立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6.向当事人监事冯羲雅邮寄的调查函件,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人的调查情况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07月03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塘撤听告字〔2026〕020820A04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07月03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收到本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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