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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虹慧诉东莞市清溪贤聚餐厅(个体工商户)、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的应诉和开庭公告
来源:清溪镇 发布日期:2026-09-28 收藏

  关于刘虹慧诉东莞市清溪贤聚餐厅(个体工商户)、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的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清溪庭公字〔2026〕263号

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刘虹慧诉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清溪贤聚餐厅(个体工商户)、第二被申请人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何兵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刘虹慧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6年11月20日前,第二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1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开庭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

  2026年9月28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溪分局劳动仲裁楼2楼;联系电话:0769-87731064、8738724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曹海霖,书记员:薛家明。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刘虹慧;

  (2)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清溪贤聚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龙村南二巷1号102室,经营者:周云充。

  (3)第二被申请人:东莞市清溪莱财饮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龙村南二巷1号101室,经营者: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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