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仔乃: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6〕第02-00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对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6月24日在塘厦镇莲湖水口围荔枝园地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现场堆放有建筑垃圾约100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4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裁量档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6000004271643)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9-82005333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10号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 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