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线索立案核查,查实某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2名游客参加“希腊-土耳其15天”旅游行程,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中,均未告知旅游目的地接待游客的旅行社情况,且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告知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的违法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A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四、《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五、《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在合同中载明地接社信息,以及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这两种行为违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知道或忘记了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因此,旅行社在委托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务时,必须依法在包价旅游合同及行程单中明确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并在行程前如实告知旅游者;信息不透明不仅侵犯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易引发服务争议和维权障碍,旅行社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