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标准〔2026〕4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现公开征集“湾区标准”项目建议,项目分为“已有标准确认”和“制定标准确认”两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说明
(一)已有标准确认。指对现行有效且取得明显效果、适宜在大湾区推广的各类标准,经确认后纳入“湾区标准”清单。相关标准一般应实施一年以上。
申报要求:标准已正式发布,由粤港澳三地相关单位共同采信、共同参与实施与推广应用(无需粤港澳三地相关方共同制定),可有效解决三地协同发展痛点。
(二)制定标准确认。在大湾区无统一或互认标准的,由粤港澳三地相关方共同制定,经确认后纳入“湾区标准”清单。
申报要求:由粤港澳三地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研制,聚焦湾区融合发展急需补齐的标准空白,具备明确应用场景与落地预期。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可遵循“市场驱动、政府引导、国际接轨、互利共赢”基本原则,围绕《2026年“湾区标准”共同需求指引》(见附件1),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职能实际与产业发展现状,立足粤港澳三地共需共建、共用共享的发展导向,围绕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融合发展重大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牵引,积极梳理申报两类“湾区标准”项目。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有关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确认工作指引(试行)》(查询地址:https://www.gbsrc.org.cn/news/newsDetail?id=376)。请各申报单位对照已有标准确认、制定标准确认的类型,填写相应意向书(见附件2-3),于2026年9月30日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已有标准确认”项目发至pan.zy@gdis.org.cn,“制定标准确认”项目发至gdis_bfzx@gd.gov.cn)
附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 潘卓艺(已有标准确认),020-31955434;崔晓雷(制定标准确认),020-8423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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