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
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外资在粤设立研发中心,现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6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6〕115号),组织开展2026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项目入库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在东莞市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以及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以上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中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再叠加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金奖励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2.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设立以来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和研发总投入分别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5.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资金奖励的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除须符合上述第(一)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由境外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广东省各市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3.研发成果以在粤外资研发中心或本地分公司为主体已成功申请知识产权;
4.2025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三)上述第(一)、(二)款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已购买的土地、设备、原材料、专利权以及已支付的工资费用等(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等,所有佐证材料均需清晰指明专项用于本研发中心建设),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累计计算;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不含服务外包人员),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各类实验用软件。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累计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5.“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三、申报材料
申报资金奖励的外资研发中心及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资金奖励申请书(简要介绍境外母公司情况、外资研发中心情况及符合资金奖励各项条件的情形);
(二)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审核表;
(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证明外资研发中心总投入情况的年度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已采购资产(设备)明细清单(列出资产名称及具体金额)、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及纳税证明等;
(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社保账号、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七)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母公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球研发项目职能的授权书(附件2);
(八)知识产权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九)申报单位母公司为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到资凭证(可采用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或验资报告等);
(十)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十一)申报单位信用记录(附件4,提供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
(十二)其他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其中第(七)至(九)项仅申请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申报单位提供。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由市商务局牵头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全面审核材料真实性,并组织赴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是否实质性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工作、是否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是否具有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以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否实质性从事有关本职工作(抽查劳动合同等凭证)等,核查结果将作为省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初审及现场核查后出具正式上报文件,明确具体意见,并连同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审核表及其它申报材料(纸质版及以“企业名称”命名的电子文档)于2026年9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单位进行终审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需合法合规经营,近3年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无伪造或提交虚假材料。
(二)跨国公司通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中间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该境外企业可视为申报企业母公司。申报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其最终实际控制人应为注册在境外的跨国公司。
(三)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同时符合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总部(含能级总部)奖励的,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奖励。
(四)申报主体因外资并购、股权转让等由原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相关条件起算时间应自变更之日起算。
(五)申报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照粤商务资函〔2026〕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及2026年以来相关金额兑换的,以申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六)申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不得出现以下所列情形:
1.不得支持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支出。
2.不得支持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
3.不得支持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4.不得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5.不得支持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六、联系方式
业务科室:外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9-22816916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33号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