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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6〕第14 - 0044号(周才勇)
来源:中国松山湖 发布日期:2026-09-11 收藏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6〕第14 - 0044号(周才勇)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 -

(自然人)姓名:才勇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50923199107170279             

住所(地址):广西博白县博白镇九龙村花木根队021


本机关于202676日对无照乱摆卖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676日在松山湖12路段使用电动三轮车工具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摆卖经营面积为3.0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6,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12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2日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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