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压实旅游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责任,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旅游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旅游市场价格竞争行为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东莞市旅游市场价格竞争行为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压实旅游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责任,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旅游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旅行社、酒店住宿、旅游景区、餐饮、旅游购物店、文旅服务商户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各类旅游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经营者)。
二、总体合规原则
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守依法经营、明码实价、公平竞争的经营底线,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坚决杜绝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旅游行业良好形象,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推动旅游市场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三、价格行为合规规范
经营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定价、调价、促销、结算全流程行为,严禁各类价格违法乱象。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1.线下经营场景。旅行社、酒店住宿、景区、餐饮、游乐项目、交通接驳、旅游购物店等所有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售票处、前台、消费区域等醒目位置,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公示全部收费项目。明确标注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优惠政策、退费规则、咨询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做到标价清晰、内容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遮挡、无模糊标注、无隐性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例如:在景区内提供租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租车的种类、期限、计价单位、租金、押金等;古装旅拍等摄影行业经营者提供服饰租赁、照片拍摄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拍摄套装所包含的服装套数、底片数量、精修张数、加片费用等均应标示清楚,避免出现隐形消费。
2.线上经营场景。通过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官方小程序、社交媒体等线上渠道售卖旅游产品、服务套餐、门票、住宿餐饮等项目的,必须在交易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同步公示完整价格信息、服务细则、退改政策、附加条件,线上线下标价标准保持一致,不得设置线上隐蔽收费、弹窗加价、默认勾选付费项目等违规操作。
3.特殊优惠公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明确公示优惠范围、适用条件、办理流程,不得擅自缩减优惠受众、抬高优惠门槛、变相取消优惠政策。
(二)严禁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交易,全面禁止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虚假标价欺诈。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幅度、虚假折扣、虚假满减、虚假补贴,谎称限时降价、节日特惠,实际未真正降价或先涨后降,误导游客消费。
2.低价诱导高结。以超低价格、特价体验、凭门票免费拍照等噱头招揽游客,交易过程中擅自加价、增设服务费、手续费、工本费等隐性费用,出现低价标价、高价结算的违规行为。例如:商家以凭门票免费拍照为噱头,诱骗消费者进行拍照,实则未经顾客允许私自冲洗照片且取得照片需额外付费。在网络平台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3.拒不履行价格承诺。对外公示的优惠政策、套餐内容、服务标准、定价规则随意变更,以房源紧张、名额不足、系统故障等借口拒绝履行价格承诺,或变相降低服务标准、缩减服务内容。
4.模糊误导标价。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等标示价格;使用模糊计价方式、隐蔽标注附加条件、拆分收费项目,对关键收费信息字体缩小、遮挡隐藏,误导游客产生价格认知偏差。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展示的价格不适用于节假日,但却未明显标示。
(三)规范价格调整与促销行为
1.合理调价管控。不得临时坐地起价、随意加价。价格变动时要同步更新所有渠道标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抱团涨价、哄抬价格,不得短期内大幅、异常上调门票、酒店住宿、餐饮、交通接驳等旅游核心服务价格,杜绝价格虚高、牟取暴利。
2.规范促销活动。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保持一致。各类旅游促销、套餐组合、团购优惠活动,须提前明确活动规则、使用期限、限制条件、退款说明等具体条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隐性限制。标注的划线价、原价、门市价或其他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促销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标价。
3.规范退费结算。严格按照公示规则办理退费、改签、退款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退费、克扣退款金额,不得设置不合理退费门槛。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反向抹零、凑整多收,例如对销售总额中分或分以上的零头进行“五入”处理,并据此收取款项。结算时应提供明细清单。
(四)重点业态价格专项合规要求
1.旅行社。所有旅游线路产品必须明码标价,详细公示线路总价、行程天数、内容、景点门票、酒店住宿等级及房型、餐饮标准、交通方式、自费项目、购物场所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自费项目、自选服务单独标价,明确告知游客并由游客自愿选择,严禁以“零团费”“负团费”“低价补贴游”“免费旅游”等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杜绝通过强制购物、捆绑自费项目于团费中、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等方式变相牟利。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2.旅游景区。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在入口、售票处等显著位置集中公示门票价格、优惠减免政策、联票价格、观光车、游船、讲解服务等信息,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和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单项门票或者套票。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增设收费项目、提高观光车、缆车、游船等配套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3.酒店民宿。需清晰公示房型名称、房价、含早餐情况、加床费用、押金标准、退房时间、超时计费方法、订单取消条款等信息。客房内有偿用品逐项标价,不得隐藏服务费、清洁费等费用。经营场所内提供的棋牌、游泳、养生保健等服务,以及餐饮、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需另行收费的商品和服务,均需全面明码标价。严禁在线上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擅自涨价,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
4.旅游餐饮。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合理设置点菜区或公示标准菜单,清晰标注菜品名称、单价、计量单位等价格信息。同品类不同规格、品质的餐品、鲜活食材实行差异化定价的,需分别明码标价。提供食材代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的,需公示加工收费标准。消费者自选食材、现场加工制作的,各类食材、加料项目需逐项公示价格,提前告知消费者。结算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结算小票,列明费用构成。
5.商贸业(含旅游购物场所)。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时,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计价单位,不得通过小的计价单位,让消费者误认为价格较低。例如,对绿茶、藤茶等散装食品,建议使用500克为计价单位。对于现场即时制作的手工艺品,在销售前向消费者确认明细及总金额,待消费者同意后再制作。通过打折、减价等方式促销时,真实准确地标明打折的具体计算办法和减价的标准等具体信息,不得以“最低价”“清仓价”为噱头误导消费者。
6.机动车停放服务。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免费时段、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45”等。各类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优惠政策,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建议设置合理的免费停车时长(如十五分钟),不得谎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在重要节假日趁机抬价。
四、竞争行为合规规范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严禁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恶意诋毁、商业贿赂等违规经营行为。
(一)严禁虚假宣传与误导营销
1.禁止虚假信息宣传。不得对酒店星级或等级等作不实、夸大宣传,不得发布虚假或过度美化不实的照片诱导消费;通过网络销售客房时,描述客房所使用的文字表述或照片应该如实反映房间与周围环境。不得虚构景区景观、游玩体验、住宿条件、餐饮品质、服务资质、游客评价,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服务优势,不得伪造品牌背书、荣誉资质、行业认证等荣誉资质。
2.禁止误导性宣传。不得使用“全网最低”“独家最优”“第一”“顶级”等绝对化用语,不得片面对比同行产品、刻意误导游客,不得隐瞒行程短板、服务限制、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
3.规范线上宣传推广。线上短视频、图文种草、直播带货、产品推介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规。严禁刷取虚假好评、刷销量、篡改用户口碑,严禁通过虚假体验、虚假测评误导消费者,严禁恶意刷差评诋毁同行。
(二)严禁商业贿赂与利益输送
1.严禁各类回扣返利。旅游购物店、餐饮、游乐项目、特产商户等经营主体,不得向旅行社、导游、司机、景区工作人员及合作方支付“人头费”“好处费”“茶水费”“返佣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换取带团引流、指定消费、定点合作机会。
2.严禁利益捆绑交易。旅行社、导游、领队不得依托带团优势,强制或诱导游客前往指定商户消费,不得通过收受回扣、分成牟利,不得将团队行程与商户消费强制绑定。
3.规范合作经营行为。旅游上下游合作交易必须公开透明、合规签约,所有合作费用、服务报酬需通过正规财务渠道结算,严禁私下利益输送、暗箱操作。
(三)严禁恶意竞争与行业乱象行为
1.禁止诋毁同行。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污蔑其他经营者的信誉、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不得通过恶意差评、恶意举报、造谣抹黑等方式打压竞争对手。
2.禁止刷单炒信。不得通过刷单、刷量、控评、虚假交易、虚假退款等方式虚构交易、抬高销量、篡改评价数据,营造虚假热销口碑,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3.禁止仿冒混淆。不得仿冒其他旅行社、景区、民宿酒店名称、LOGO、账号;不得盗用同行行程文案、宣传素材;不得挂靠、租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冒用资质对外经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4.禁止强制消费。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置“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五、合规经营管理要求
(一)健全内部合规制度
各经营主体需建立价格管理、宣传审核、合作管控、投诉处置等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价格公示、宣传审核、日常自查工作,定期开展员工合规培训,筑牢全员合规经营意识。
(二)落实常态化自查整改
定期对产品定价、标价公示、促销活动、宣传内容、合作模式、服务流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整改模糊标价、隐性收费、虚假宣传、不正当合作等问题,留存自查记录、价格公示凭证、宣传素材台账,做到全程可追溯。
(三)规范消费纠纷处置
主动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响应的纠纷处置机制,对消费者反映的价格争议、服务纠纷、违规问题及时核查、妥善处置、限时反馈,主动化解消费矛盾,杜绝推诿扯皮、拒不整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六、法律责任与监管提示
(一)针对价格违法行为。对未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
(二)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恶意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责令改正,对个人或单位可以处罚款行政处罚。
(三)强化信用监管。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予以公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依法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七、附则
本指引为指导性意见,不属于强制性规范,旨在为旅游市场相关经营主体规范价格竞争行为提供参考指引。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发现存在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