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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润兰诉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限期质证公告
来源:东城街道 发布日期:2026-09-07 收藏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94号

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润兰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SEAH KOK YAU、第三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虞湛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第三被申请人送达限期质证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十一至证据十七(详见证据目录)。

  二、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需向本庭提交关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一式四份,如逾期未提交的,本庭视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6年9月7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57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一楼 31号窗口;

  联系电话: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刘毅聪,书记员:袁钊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黄润兰;

  (2)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洁;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6楼H645室。

  (3)第二被申请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EAH KOK YAU;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3号4层464室。

  (4)第三被申请人: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湛;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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