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东莞市公租房续租申请有关要求的通告》,如申请人不符合现行《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公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原《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规定条件,可改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90%确定;符合上款情形且同时符合我市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即: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 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租金按照不超 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镇街(园区)公租房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使用管理,结合此前《房地产初评意见书》及《塘厦镇财政投资公租房租金调整报告》我镇三正世纪新城住宅市场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7.5元/月,现公布我镇三正世纪新城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执行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6元/月,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执行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5元/月,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现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三正世纪新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住户,统一按上述租金标准执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住户,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相关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限期腾退所承租房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特此公告。
东莞市塘厦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