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A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合同编号为25-XXXXX14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系该旅行社于2025年8月14日签订,出团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返程日期为2025年8月17日,地接社为某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该旅行社仅能提供保险单,无法提供该合同的收据、结算单及地接社相关资质等文件资料。该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A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是旅行社经营活动的重要记录,也是处理旅游纠纷、保障游客权益的关键依据。本案的查处向旅游行业传递了“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明确信号,也提醒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对照自身经营行为,全面排查合同管理、资料保存等方面的漏洞,及时完善内部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风险,促进旅游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