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号(东府函〔2026〕12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4〕1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即46元/人·月;
二、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即690元/人·月;
三、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1380元/人·月。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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