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6〕117号
中交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许馨予诉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南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交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中交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德朋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中交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许馨予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中交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6年10月12日前,第二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6年10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中交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6年8月17日
附注:
1、 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许馨予;
(2)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南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红荔路39号707室;法定代表人:邹隆成。
(3)第二被申请人:中交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2层201-35室;法定代表人:李德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