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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1年申请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市科技局关于拨付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及第三批申报奖励的通知》(东科通〔2022〕71号),于2022年10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级奖励资金3万元。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州市金瑞昌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粤科函产字〔2026〕206号),因你公司2021年高企申报材料中,将受让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填报为“自主研发”,核减分数后创新能力评价不达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2026年1月29日取消你单位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你单位被取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助条件,应当退回相应的财政奖励资金。
我局依法作出《退回财政拨款通知书》(东科追〔2026〕2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财政资助资金3万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如你单位有异议,请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0日
科兜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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