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罚〔2026〕66号
当事人: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1157454P
法定代表人:胡*明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兴塘社区东城大道23号骏达商业中心8楼808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4〕15号)安排,省财政厅于2024年9月11日至9月19日对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你所)2023年及2024年1-6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你所的3个审计项目,分别存在以下问题:
(一)广东华亿工业用钢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协诚审字〔2024〕第1022号)
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3年12月31日,短期借款余额7,500万元,你所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
(二)东莞卓越光像薄膜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协诚审字〔2023〕第1147号)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2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期末余额8,149.35万元,你所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未获取招商银行尾号0888银行账户对账单。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10,984.68万元,你所仅对1家企业实施函证并收回询证函,涉及金额1,484.92万元,对其余应收账款余额均未函证,也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其余的应收账款余额对财务报表是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未明确发函的标准,未分析函证数量的充分性;仅保留1份回函快递单,无收发函记录,未编制函证控制表;部分往来单位的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编制的检查情况表未记录获取的具体审计证据及其关键信息,获取的原始凭证与替代程序表及检查情况表无关联。
(三)东莞坤庆泡绵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协诚审字〔2024〕第1132号)
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3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1,494.50万元,你所编制的银行存款审定表显示被审计单位共开立6个银行账户,你所仅函证一个余额315.86万元的银行账户,对其余5个银行账户均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执行函证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6年6月4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所未在规定时间书面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的规定,你所的违法行为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所改正,并决定对你所上述报告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出具上述报告违法所得51,000元。
你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4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6〕6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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