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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公告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6-07-31 收藏

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赖南煌与广州珠光投资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你公司、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粤劳人仲案终字〔2026〕66号)现已审结。现因你公司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未发工资29642.74元。  

  二、第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2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位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告期间,你公司可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22楼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8335225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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