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查发现,以下消费者不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定的补贴申领条件。根据相关要求,所涉及的补贴资金应予以全额退回。所涉当事人名单如下:
1、姓名:谢*芬,身份证号码:441900********5508,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需退回金额:15000元。
2、姓名:王*威,身份证号码:513022********6976,地址:四川省宣汉,需退回金额:12000元。
3、姓名:唐*香,身份证号码:430626********4543,地址:湖南省平江县,需退回金额:13000元。
4、姓名:刘*林,身份证号码:452423********2615,地址:广西藤县,需退回金额:8000元。
5、姓名:冯*东,身份证号码:442527********5179,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需退回金额:15000元。
6、姓名:范*,身份证号码:513022********0733,地址:四川省宣汉县,需退回金额:8000元。
7、姓名:石*,身份证号码:452724********3114,地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需退回金额:8000元。
8、姓名:吴*贤,身份证号码:440882********831X,地址:广东省雷州市,需退回金额:12000元。
9、姓名:吴*伍,身份证号码:431021********7430,地址:湖南省桂阳县,需退回金额:8000元。
现责令以上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已获取的补贴金额,退还至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号:2010021129200537387
账户名:东莞市商务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南城支行
备注:姓名+ 东莞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退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