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邢文娥与你公司、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粤劳人仲案字〔2026〕53号)现已审结。现因你公司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在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868.19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垫付的2026年3月社保费用3133.88元。
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以上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发申请人2022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工资450008.3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4433.24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以上裁决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告期间,你公司可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22楼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20-8335225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2026年7月24日
科兜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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