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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线索的通告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6-07-14 收藏

2026年第96号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6〕33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特食发〔2026〕6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省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虚假商业营销、欺诈营销行为

  1.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2.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3.以免费体验、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为噱头和利用私域销售,旅游销售,会议销售等有组织、套路化的欺诈营销活动。

  4.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5.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6.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

  7.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

  8.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9.其他虚假宣传、欺诈营销违法违规线索。

  (二)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1.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

  3.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6.其他广告违法违规线索。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和超范围生产、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原料生产,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行为。

  2.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

  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5.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6.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

  7.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8.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9.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10.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

  二、权益保障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线索认真核查,切实回应各方关切。

  三、线索提供要求

  (一)请线索提供人尽量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情况、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

  (二)线索提供人应对其提供的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联系方式

  (一)电话举报

  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

  (二)网上举报

  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进行举报。

  (三)邮寄(来访)举报

  举报材料可邮寄至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于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内前往上述部门进行现场举报。

  五、通告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科兜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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