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采购〔2026〕9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投诉、复议、诉讼案例,我厅梳理形成了《广东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11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作为采购预算的执行者,应对采购活动的廉洁性、合法性、科学性负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的发起和组织中,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要求,切实履职尽责,以采购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的权责对等要求。
(二)加强内控管理。采购人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信息公开、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防范措施,制定完善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采购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应严格抵制各类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关于政府采购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采购准备阶段
(三)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资产配置标准、市场价格调查等科学测算预算经费需求,严格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采购预算应严格用于对应的采购项目,结余资金符合调剂条件的,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不符合调剂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擅自调剂与挪用。
(四)依法公开采购意向。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采购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不高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准确,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人在需求确认前,应按规定开展市场需求调查,充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行业费用标准、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专用耗材等后续采购,不得简单照搬照抄某一家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参数;应根据需求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形成合理价格区间判断,结合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测算合理成本,合理设置最高限价,确保最高限价覆盖合理成本及适当利润空间。
(六)依法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合同分包要求。
(七)科学设置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采购人应当结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并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
对于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对需要中标、成交供应商后续提供运维、更新、升级、处置报废等服务的项目,应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对于技术要求不高、供应商技术能力差异不大,以及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适当提高价格分值权重,促进价格竞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加强采购风险管理。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中要特别关注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确保充分竞争,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可参与审查,但专家意见不得替代采购人决策。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规范使用采购品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最新目录明确的采购品目分类,规范、透明开展政府采购。采购品目编码、品目名称与采购内容应一致。不得将货物采购转为服务采购规避政府采购政策,弱化价格竞争。
(十)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特点等,依法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主管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简易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加强价格比对,在同等型号、配置、服务等前提下,选择报价更低的供应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也应按照厉行节约、物有所值、程序规范等原则,加强与主流电商平台之间的价格对比,注重对市场价格的参考,在采购时做到货比三家、同等条件下选择报价更低的供应商。
(十一)综合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督促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
三、采购实施阶段
(十二)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隐形门槛和壁垒。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及符合性审查条件,包括供应商履行合同必备的专业资格或技术资格、设备实施、专业人才等,确保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以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不因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过低,影响采购合同履行。应当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相关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核,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再次确认是否明确列出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等概况表述代替具体内容;原则上应结合项目实际,按要求上传近一年内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全国范围内)以及市场供给,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价格需求调查材料,作为确定最高限价的佐证材料。货物招标采购应同时列明符合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相关产品应同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并按要求上传依据材料;应按要求上传采购项目具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说明,作为佐证材料备查。
采购文件编制应当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相关参数设置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名词表述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表述为准,避免引起歧义。
(十三)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指派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政府采购业务、了解项目情况。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采购人要督促采购人代表做好评标准备,充分掌握资格审查和评审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识别处理、投标无效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报价异常、围串标、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嫌疑,以及专家打分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当提议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处理。
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十四)依法确定、使用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项目性质和特点、预算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明确是否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并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专业、人数、抽取区域、评审时间和回避要求等。采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十五)依法收取退还保证金。采购人收取保证金应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鼓励优先采用保函方式,但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的供应商。采购人应按时退还保证金,不得滞压、截留、挪用。
四、采购结果执行
(十六)依法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备案公开。合同签订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十七)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要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转包分包情况;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参数等落实情况;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合同履约时限,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解决。
(十八)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九)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完整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五、配合监督检查
(二十)及时答复询问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十一)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逐一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十二)加强事后评价。对于涉及投诉、举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相关答复通知后30日内,对采购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采购绩效进行事后评价,分析采购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举措,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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