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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6-05-19 收藏

粤财罚〔2026〕17号

  当事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4401************38

  执业证书编号:4401********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锦心街*号****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3〕23号)安排,省财政厅于2023年7月28日至8月8日对广州卓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卓诚所)2022年及2023年1-6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你签署的2份审计报告,分别存在以下问题:

  (一)广州御田二塑料容器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卓诚事务所审字〔2023〕第8035号

  卓诚所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具体如下:

  1.未对货币资金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83.76万元(其中现金0.61万元、银行存款883.15万元,账面显示共4个银行账户),占资产总额22.65%。除获取一份余额为850.62万元的银行对账单外,卓诚所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程序,未对库存现金“存在”的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实施货币资金收支的细节测试和截止性测试。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4.55万元,占资产总额2.68%。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及凭证检查情况表外,卓诚所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

  3.未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67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7.1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253.02万元,占负债总额99.45%。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卓诚所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及凭证检查情况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4.未对固定资产科目的真实性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固定资产期末原值2,387.47万元,累计折旧741.79万元,净值1,645.68万元,占资产总额42.19%。卓诚所仅编制固定资产审定表及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凭证检查情况表,未实施固定资产抽盘、未检查房屋与建筑物的所有权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未对无形资产科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700.74万元,累计摊销103.65万元,净值597.0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5.31%。除编制无形资产审定表及无形资产摊销测算表、凭证检查情况表外,卓诚所未实施检查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其他必要审计程序。

  6.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营业收入583.46万元、营业成本170.53万元、管理费用153.06万元。卓诚所对上述损益类科目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等检查审计程序外,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试等细节测试等必要审计程序。

  (二)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的广州市科技计划“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研究”项目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卓诚事务所专字〔2022〕第5036号

  卓诚所未关注专项经费支出与财政专项资金扶助项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未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核实相关费用支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对于项目合作单位广州驭峰钛纬医学研究有限公司未经广州市科技局同意,以软件开发的名义外包业务给广州猎金营行科技有限公司、桂林谷科林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异常情况,卓诚所仅检查了资金服务协议或软件技术外包服务合同、发票等,未关注该笔费用与项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关注费用支出的期间与项目实施期间不匹配的情形。卓诚所未关注软件使用费12万元(软件使用权期间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已超出该项目实施周期(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实际结题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个月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未关注部分明显与项目无关费用计入该项目的异常情况。对于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将BE病房电费3.0万元、广东省药理学会的会议费及劳务费6.18万元计入该项目的异常情况,卓诚所未就上述费用支出与项目的相关性、金额的准确性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事实有卓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其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你作为以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及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的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上述审计报告有关违法行为处以暂停执行业务2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5月10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6〕1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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