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工作要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持续打击非法拆解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
(一)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二)持续打击在废品站、汽车维修厂、停车场、城乡结合部、闲置厂房等区域存在的非法回收拆解行为以及非法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或零部件,改装、拼装、承修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回收拆解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将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四)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我市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敬请广大市民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经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后续如有新获批资质企业,将在我局官网和官微进行公布。
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线索的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东莞市商务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