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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6-04-20 收藏

粤财罚〔2026〕11号

  当  事  人:范*

  身份证号码:44************11

  执业会员编号:44190161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号**号楼***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8月对你执业所在单位广东扬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诚公司)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和复核,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发现,扬诚公司经你签署出具的《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广东中量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羊资评字〔2023〕第VNMPD0084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对资产评估范围内的个别资产(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和负债(子公司其他流动负债科目)未履行核查义务,未分析和判断个别被评估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导致漏评/低评大额资产项目。二是被评估单位子公司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林木(账面价值2,462.87万元,占评估范围总资产19.88%)、无形资产——林地使用权(账面价值86.37万元,占评估范围总资产0.7%)、无形资产——交通运营权(账面价值1,285.33万元,占评估范围总资产10.37%)按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的依据不足;3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1,127.73万元,占评估范围总资产9.1%)评估值为零的依据不足。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联合检查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向你送达《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6〕14号),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月27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3月10日,你前往本机关作现场陈述申辩。本机关依法对你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复核。其中,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依据充分的部分,本机关已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不符的部分,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的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等规定。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机关认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遗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情形。你作为羊资评字〔2023〕第VNMPD0084号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遵守评估准则,未能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主客观因素等,违法程度属一般,且具有《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因素(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4月11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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