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交黄撤告〔2026〕1号
东莞市黄江驹记货运服务部: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作出准予从事普通货运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141913号)。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你(单位)仍存在以下问题:
1. 东莞市黄江驹记货运服务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到期后,未依法按程序申请延续经营许可。
鉴于你(单位)已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141913号)。请你(单位)在2026年4月30日前,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142185号)正、副本及已配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到我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或拒绝交回上述证件的,上述证件自动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