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益佳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本机关(单位)于 2025年10月10日对东莞长安益佳内科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东莞长安益佳内科诊所有限公司为患者林某提供诊疗服务,违法所得236元已全额退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长综执先登处〔2025〕10101301号)载明的物品、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7,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综执听告〔2025〕101013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 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刘贤贵、李仲贤
联系电话:0769-85377238
联系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