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石排镇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业经石排镇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详见河道管理范围调整划定平面图。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和标识牌(公示牌)等设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及水利工程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石排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86550313
特此公告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