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静(东莞市火车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80929Z51号),并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并向你送达,无法送达上述文书,也无人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80929Z5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5〕080929Z51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