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法调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事。经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你公司逾期未前往配合案件调查。为调查清楚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告督促东莞市以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5日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0号)接受询问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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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见初、黄钰倩 ;联系电话:0769-833223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