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利用水泵从该公司洗砂工地后山坡边上的地下井中抽水,通过水管连接至公司洗砂工地内的方形水池,再通过电动抽水设备将方形水池的水抽至洗砂设备进行洗砂作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第91序号,违法程度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府综执罚字〔2025〕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东樟罚催告字〔2025〕001号。自发出该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共计肆万元整(¥40000.00)缴纳至东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或者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电子支付系统 (详见《广东省/ 东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如已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请及时向我单位反馈。
二、你逾期仍未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在该期限内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文化大楼三楼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报的权利。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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