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205号
深圳市莱特兹服装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陈伟怡、莫金来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莱特兹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钱子玲、书记员杜贺鹏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5年9月25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5年12月1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1879-1880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木英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莱特兹服装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1879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20日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5年2月1日至2月28日提成450元;202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加提成6064元、2025年4月1日至20日工资4600元。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5〕1880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15日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5年2月1日至2月28日提成450元;202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5064元、2025年4月1日至15日工资2683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钱子玲。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