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东莞市高埗新颐康理发店:
本庭受理钟守蓉、周明菊、姚伟栋诉东莞市高埗新颐康理发店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450、451、453号)。因无法联系东莞市高埗新颐康理发店的经营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庭(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西11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电话:0769-8130236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450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驳回钟守蓉提出的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451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东莞市高埗新颐康理发店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周明菊2025年6月工资差额7979元;东劳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453号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东莞市高埗新颐康理发店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姚伟栋2025年6月工资差额7103元。如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