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会〔2025〕12号
当事人: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197332446K
地址:阳江市区东风二路东怡花园五幢22号
一、违规问题
经我厅核实,你所符合规定的股东人数不足5人,未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分别于2023年6月23日、2024年7月24日两次向你所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责令不符合存续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整改的通知》,要求你所收到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就未持续符合执业存续条件的有关事项进行整改。截至目前整改期已满,你所符合规定的股东数量不足5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执业许可条件。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所送达了《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告知书》,告知了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并告知相关权利。后续,在收到你所提交的有关情况说明后,我厅已委托阳江市财政局就有关情况向你所及股东进行了现场沟通。根据你所大部分股东的意愿,经研究,我厅不采纳暂时不撤销你所执业许可的意见。
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请你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后,向我厅或阳江市财政局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如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撤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8日
文件下载: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撤销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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