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 :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0年月开始在松山湖园区新竹路1号万科松山湖1号花园枫林湖1栋901的原建筑物(总9层)楼顶(第10层)加改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附:该违法建筑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
如你(单位)对本告知书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执法机关在松山湖的派出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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