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思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33-0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5〕第33-0008号),已于2025年 4月25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