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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牙贝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凤岗镇 发布日期:2025-10-16 收藏

东莞市凤岗牙贝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11月2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康佳路18号1号楼401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提供口腔诊疗活动,根据东莞凤岗牙贝健口腔门诊有限公司门诊管理系统内患者就诊记录查清违法所得2667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情节:较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裁量基准:从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没收医疗器械【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决定书)》(凤综执保告字〔2024〕2067号);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陆拾柒圆整(¥2667.00);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4〕206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11月2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康佳路18号1号楼401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提供口腔诊疗活动,根据东莞凤岗牙贝健口腔门诊有限公司门诊管理系统内患者就诊记录查清违法所得2667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本机关已于 2025年4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4〕2067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现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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