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302210015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玖元伍角(¥109.50元);
二、对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麦润强、刘卓华 联系电话:0769-81026095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号4号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