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催〔2025〕Z60630301号
苏博柒叁(东莞)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612233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伍元(¥18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后,你(单书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30日
联系人:孔生、陈生 联系电话: 0769-23109533
联系地址: 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2号一号楼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