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121户企业(详见清单):
经查明,当事人东莞市金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121户企业因未依法按时报送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被本局连续2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东莞市金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121户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名单(东莞市金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121户企业).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