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期),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东莞市大岭山阿辉鱼档和东莞市大岭山黄记海鲜档,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阿辉鱼档经营的“金线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阿辉鱼档经营的“金线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3-11-28),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SP2307659)证实,组胺项目不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鱼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阿辉鱼档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伍佰元整(¥5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佰伍拾元(¥650)(东市监处罚〔2024〕260301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鱼档整改情况:该鱼档购进上述批次“金线鱼(海水鱼)”后就摆放在档口直接售卖,没有对其添加过任何物质,购进当天就销售完毕,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应是供应环节或养殖环节所导致,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东莞市大岭山黄记海鲜档经营的“金鲳鱼”、“沙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黄记海鲜档经营的“金鲳鱼”(购进日期:2023-11-30)、“沙甲”(购进日期:2023-11-30),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SP2307659)证实,组胺项目不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海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黄记海鲜档经营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整(¥1000)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捌角整(¥500.8)。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伍佰元捌角整(¥1500.8)(东市监处罚〔2024〕260301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该海鲜档整改情况:该海鲜档购进上述批次“金鲳鱼”、“沙甲”后就直接放在档口鱼缸销售,购进当天就销售完毕,导致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应是供应环节或养殖环节所导致,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